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
确保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创业等任务;
确保实训设备资产安全、设备运行安全、师生操作安全;
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实训室安全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用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一般仪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内容。
实训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设备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确定实训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
3.组织制定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4.督查和协调解决实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提出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等。
(二)设备处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文件;
2.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训室安全评估等活动。
(三)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训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等的全程监管。
(四)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训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后勤处负责学校实训室用水、用电、用气、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实训室水、电、气、房、环境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加强实训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六)各学院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者,按要求成立相应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制定本院的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本院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组织、协调、督促本院各实训室做好安全工作;
4.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院所属实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本院实训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6.及时向本院各实训室发布和向学校主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部门报送本院实训室安全环保工作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校长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分管教学副校长是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协助校长做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是其联系学院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人,负责对联系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
(二)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院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各学院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各学院所属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
1.负责本实训室安全体系的建立、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
3.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训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与申报工作,选择合理的实训程序,完善实训条件;
4.根据要求并主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实训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六条 消防设施配备与保证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实训室消防设施配备与保证工作。
(一)各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实训室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实训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训室堆放与实训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训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 用水安全管理
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五)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第九条 用气安全管理
(一)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二)严禁使用超过使用规定年限的气瓶,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应当上报学校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本校当前重点为汽、柴油、油漆、香蕉水等)。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
危险化学品应当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存储
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应当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存储管理。存储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四)危险化学品领用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五)危险化学品销毁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化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其贮存、运输、处置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2.对超过有效期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危险化学品账册”上登记过期,并将其从库存清单中清除;
3.实训后的危险化学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其处理及销毁交由签署协议的具有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训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运行器械等。
(一)学校购置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二)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四)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五)各实训室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各类一般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
1.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2.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3.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4.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各类实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实训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2.实训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实训仪器设备必须有人值守;
3.实训完毕后对仪器设备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4.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三)对贵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 实训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各实训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二)严禁在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
(三)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室;
(四)实训室设备应有明显的风险提示标识,应按规范布设清晰的疏散通道示意图等;
(五)实训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训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训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学院和实训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后勤处和设备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五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辖内各实训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