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数字与信息化中心(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作者:设备处审核人:设备处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设计和研制活动,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设计研制活动积极性,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研制水平,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动手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指围绕实验或实训教学需要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教学中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自主设计、开发、研制的教学仪器设备,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及辅助实验教学或管理的软件系统。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同类产品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要求,必须自行研制、开发的;

2.自行研制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的;

3.对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重大改造、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的。

第三条  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审批工作。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各学院申报,凡是技术成熟、方案明确或已有前期科研成果或专利的属于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范畴的项目方可申报,不支持探索性、试验性项目。项目研制周期不超过1年。项目立项经费不得超过5万元,软件类项目不得超过2万元。外购设备或需经招标的整体外协加工部分可另行列支经费,不计入项目立项经费中。另行列支经费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凡申请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申报表》应包含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详述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原因、目的和设计思想,设计方案、工作性能设计,效益预测设计和制造人或委托加工单位,预计完工日期等,并附经费预算成本开支项目清单表及设计图纸、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性价比资料,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各学院组织专家依据专业发展、实训室建设规划,从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及自主研发内容等方面,并结合学院本年度设备采购执行计划,对本学院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并排序,统一上报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项目,专业负责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批报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实训室领导小组开会研究讨论,按照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定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以及经费额度,组织专家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议拟立项项目。实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细节,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室与设备管理处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主持研制工作,由二级学院指派新项目负责人,报实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已批准立项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实施前必须完成全部设计实施前项目组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制定工作计划和详细经费预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劳务费及其他人工费)。该计划和预算经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将作为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检查和控制经费支出的依据。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实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发开工通知单,通知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实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内部分工、管理,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控制项目进度及质量。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故无法如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须填写《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延期申请表》报实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执行。超过二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中期,学校根据合同组织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对发现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建议;对存在重大问题或预期无法完成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

第十  对已批准立项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和校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学院应加强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的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在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及外加工零配件等的采购工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因故提出终止或撤消时,须经学院同意,报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十凡属以下情况,学校立即终止项目执行:1.凡因失职,使项目半途而废,造成损失的;2.虽完工但质量低劣,技术错误,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3.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将经费挪作他用或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

第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一经终止或撤消,学校立即冻结经费使用,项目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善后处置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对该项目进行清理、定损、回收和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经费由项目实施经费和项目预留经费两部分组成。项目实施经费可以列支: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外协加工费、试验费、差旅费、调研费等,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控制使用。项目预留经费包括验收评审费和劳务费,在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过程中,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时经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坚持专款专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奖励的原则,严格按项目成本开支计划列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项目预留经费使用范围:验收评审费:用于项目验收的评审费用,不超过800元,如需整改,整改后验收评审费用在劳务费中扣除。劳务费:用于支付研制人员的工作酬金,含设计费、加班费等。劳务费根据项目自主研发工作量及技术复杂程度由学校核定。实物类项目不超过立项经费的20%,纯设计类或软件类项目不超过立项经费的70%。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劳务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核发。

第十财务处根据项目开工通知单设立经费使用帐户。经费列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实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合同审核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销。各项经费的列支,遵循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十九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稳定运行3-6个月,并经实验教学验证后,项目组提出验收申请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组须提供相关验收材料(设计图纸资料、使用维修说明书、操作规程、工艺试验资料、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实验教学运行记录等)。验收合格者,由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入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依据合同对该项目的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有:1.合同履行情况,重点审查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2.经费使用情况;3.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4.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相关人员落实及设备配套情况;5.综合效益情况。

第二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编制决算表计算成本(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工时补贴;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仪器和工量具费;鉴定验收工作中的评审费、测试费等)项目负责人配合实室与设备管理处结算经费,按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及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勒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得转为固定资产,并立即终止项目执行。


第六章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责任,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仪器设备存在的问题。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作为成果记入研制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一项依据。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知识产权属于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达到一定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二十对验收合格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参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标准,以项目立项经费及完成情况核发科研业绩分,该业绩分对应酬金含于劳务费中。

第二十  科研处负责验收合格项目的成果申报、科技奖项申报及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控制使用的经费若有节余,按节余金额的20%作为劳务费奖励给项目组,其余经费返还学校。

二十九项目按期验收并通过,学校给项目组一次性核发全部劳务费;整改后验收通过,核发80%劳务费;验收不通过,不核发劳务费。

十条被学校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作书面检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学校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由该项目所在学院赔偿。对未按设计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制教学设备任务而贻误教学、科研工作后果严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半途而废或虽完成但鉴定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将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暂停所在学院下一年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报资格,并核减该学院年度设备项目经费使用额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解释权属实室与设备管理处















附件1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申报表

自制仪器

设备名称


申报单位


适用专业


适用实验项目


起止时间


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项目组

姓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其他成员





















项目研制目的与用途


项目可行性分析


研制仪器设备预期技术指标


经费预算

设 备 名 称

所需经费













研制费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室设备管理处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论证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室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延期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持人


项目经费()


所在单位


原计划完成日期


申请延期日期


项目进展情况:

申请延期结题的理由:






项目主持人: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               月 日

学校审查意见:



分管院长(签章)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