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数字与信息化中心(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作者:设备处审核人:设备处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质量,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凡需建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渠道,不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固定资产账和报销经费前,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训室设备、公共类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贵重、进口、自制等类仪器设备验收,须有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人员全程参加。通过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处组织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条  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技术质量、配套资料、运行效果、质保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各项验收重点以合同为依据。数量验收主要针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技术质量验收主要针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技术资料验收主要是查看设备随机配套资料是否相符、齐全,其他验收条目按验收文档模板逐一核对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申购及使用单位、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供货方三方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申购及使用单位主持。验收结果逐项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如实记录。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并将验收报告交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五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申购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检查安装环境和技术要求,并进行相应实测,同时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交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由供货方派人检测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备并及时与供应商交涉,确保形成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仪器设备项目相关设施设备开箱验收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全程参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确保项目验收文件材料系统、完整、准确、规范,并在项目完工总结时做好项目文件归档。

第九条  设备类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设备申购及使用单位、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供货商三方人员,必要时增加安排外聘专家参与验收。验收过程中,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须有2名及以上人员同时参加,供货方至少须有1名技术人参加,根据项目差异,设备申购及使用方参与验收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职称按不同情况对应安排,其中:重大项目或总价≥100万元的项目,申购及使用单位至少须安排2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验收;设备总价≥60万元且﹤100万元的项目,至少须安排1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设备总价﹤60万元的项目,至少须安排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验收,要进一步强化验收人员管理,其中:对单价≥10万元且﹤40万元的设备,申购及使用单位至少须安排2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对单价≥40万元且﹤100万元的设备,至少须安排3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单价≥100万元的设备,至少须安排3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安排第三方至少2名副高以上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完成验收后,均必须完成资产建档手续,完成资产系统登账,并在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