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数字与信息化中心(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作者:设备处审核人:设备处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武财行资〔2013695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武财行资〔2017122号)、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财行资〔20136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级各类专项支持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购置、验收、调拨、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的全周期实行科学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必要、先进、可行、创新、高效、安全、节俭原则,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更好的为教学、科研、产学研创、社会服务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部、处、室,馆、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并指定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工作。各学院应根据仪器设备总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合理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名单须报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在校园网公布。

第六条  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实训室与设备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验收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采购登记建账、清产核资、使用调剂、日常监督检查、报废处理等,做好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督促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并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年度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二)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并与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对账,做到账目、标签、实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借用、调剂、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四)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六)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设备管理员配备及其主要职责:

(一)人员配备

1. 各职能部门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通用办公仪器设备管理员;各学院应根据仪器设备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数量,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设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仪器设备(含实训室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加强相关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2. 学校和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设备管理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

3.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所在单位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台账和资料移交手续,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调离岗位。

(二)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

2. 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流水账;

4. 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其它常规管理工作;

5. 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目、标签、实物相符;

6. 配合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一般仪器设备

1. 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 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仪器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仪器设备总价值。

(二)贵重仪器设备

1.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总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1. 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工具),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购置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购进后的验收,并确定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武城职办2020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一)申购单位须先落实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再组织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一般采用专家论证会形式进行,须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3-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先进、可行、创新、高效、安全、节俭原则进行综合评价,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专家签名;

(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经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凭《可行性论证报告》立项并报学校招标办公室招标采购;

(四)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学校明确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与申购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全校资产管理平台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实行信息化管理。仪器设备账面的增减变动以《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或《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等为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目。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标签,标签的设计制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岗位责任制,包括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制度,使仪器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闲置仪器设备申报表》并报送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信息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退(离)休、调出或长期(一年及以上)出国人员,其使用的办公仪器设备应通过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销账手续,在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仪器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需要,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仪器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由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需经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管理员到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调剂,需经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而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或因超过使用年限且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需要作报废处理的,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第二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并报财务处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