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恒发布时间:2020-11-18浏览次数:343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维修经费,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自管机房、实训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承担日常维护、维修、低值易损易耗零配件更换所需费用。

第二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技术性能和状态,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维修,并做好检测、维护维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设备处负责全校公用教学仪器设备、通用办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第四条  各单位自管仪器设备单台(件、套)价值在1万元及以上的,本单位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登记在案。

第五条  单台(件、套)仪器设备维修应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一式两份,经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和设备处同意,其维修费用由设备处承担,未经设备处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由设备处承担费用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维修记录(台帐),并按年度归档。

第六条  本着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效率的原则,仪器设备维修应尽可能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一式两份,经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和设备处同意,仪器设备可送校外维修部门维修或请校外专业维修人员进校维修,送出维修仪器设备的安全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

第七条  由设备处购置的通用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处主动协调与设备厂商(厂家)对接,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专用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自行联系负责(厂家),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设备处申请报废,经学校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或人为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处理后方能修理。

第十条  设备处在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后组织一次全校性仪器设备检测、维护、维修,各学院应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报送设备处,检测、维护、维修费用由设备处承担。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一)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以后,设备所属单位如不能自行修复,可向设备处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设备处;

   (二)对提出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安排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情况,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商定维修方案;

   (三)仪器设备修好后,其所属单位应及时验收,并认真如实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

   (四)维修费发票和填写好的《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经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一起报送设备处,设备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校财务部门报销,《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由设备处留存,并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