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调剂、报废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报废、拆卸,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精心维护,及时维修,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一)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法修复或返修率较高的;
(三)主要部件陈旧老化和主要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四)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在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不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六)各级政府明文规定限期报废的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应详细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设备处申请报废,由设备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二)报废贵重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连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并报批;
(三)设备处负责对《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进行核实,经设备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回收并按照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财行资〔2013〕648号)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要求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设备处、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
第六条 凡有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将报废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在办理报废手续后,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组,招标办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报废仪器设备的变价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政),仪器设备鉴定费、论证费、维修费用、搬运劳务费等由学校(财政)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章 仪器设备调剂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一)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或者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二)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
(三)使用效率很低,长期闲置的;
(四)仪器设备因更新而退出使用的;
(五)报废仪器设备中可继续使用的附件或部件。
第九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一)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二)经各单位确认的闲置仪器设备,应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闲置仪器设备申报表》,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设备处审批,并由设备处组织调剂。
第十条 闲置仪器设备调剂:
(一)设备处不定期将各单位上报的闲置仪器设备在校园网上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选择,并根据需求方实际情况,办理相应调拨或转让手续;
(二)闲置仪器设备应先在校内进行调剂,并实行无偿调拨,由校内设备进出单位双方设备管理员同时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经双方仪器设备管理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到设备处办理校内调拨手续;
(三)如果闲置仪器设备需求方属校外单位,除捐赠项目外,均实行有偿转让。由设备处统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定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对外调拨手续,有偿转让收入上缴学校(财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