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管,设备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归口部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鼓励多种形式开放使用,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使用效益。各学院要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设备开放共享具体措施,面向全校开放,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设备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动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探索以共享为核心的运行机制;
(三)组织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采购与验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五)督促各学院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本院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与更新方案;
(三)负责落实贵重仪器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的配备;
(四)定期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稳定可靠;
(二)拟定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计划,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三)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教学、科研、产学研创、社会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保证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 申购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报账手续。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各学院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办法,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等相应规章制度,应最大限度提高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执行收支两条线,校内由归口部门和教务处协调安排的其它学院的教学用机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学院据实提出,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报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各学院须及时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维护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所属学院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维护:
(一)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二)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仪器设备检查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
2. 检查与测定仪器设备的性能;
3. 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
每次维护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在使用维护记录本上登记并签名,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维修:
(一)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测试仪器设备技术指标,提交测试验收报告,使用方和维修方签字后方有效。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较大故障时,仪器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处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报设备处审批。否则,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做到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确因客观原因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调拨。
第二十一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设备处每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全校公布结果,此结果作为学校后期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贵重仪器设备闲置两年及以上或连续三年及以上设备利用率很低(通用设备年均400机时以下),学校有权及时将该仪器设备调拨到其它实训室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