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通用办公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根据武财行资〔2017〕122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置标准。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行政办公通用设备配置,严格参照武财行资〔2017〕122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 实施方式。学校行政办公通用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其中空调配置标准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其购置通过两种途径实施,一是通过学校年度通用办公设备专项资金集中购置,二是通过各部门内部办公经费零星购置。通过年度预算经费集中购置的设备,经申请与审批后调拨发放,通过部门内部办公经费零星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要到设备处办理资产登记与出入库手续。
第三条 超标处置。无论是使用学校通用办公设备专项资金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或有关部门使用内部办公经费零星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凡登记时发现超标准配置,设备处将按规定取消登记,并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安排清退,对违规办理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非行政办公通用设备的购置:武财行资〔2017〕122号主要针对通用行政办公设备,不涉及教学实训、科研、社会服务应用等类别设备,对于教学实训类设备,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对于科研类、社会服务应用类设备,根据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解释。